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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了解之多少

文章来源:忠管家 发布时间:2020-11-20 浏览:

一、征税对象具体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让方不交土地增值税),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应交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符合条件的转让方需交土地增值税)

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承受方按房产折价款(现值)缴纳契税
2)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买房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3)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被投资方为契税的纳税人(房地产企业以自建商品房投资交土地增值税)
注意: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4、房屋赠与(非公益性赠与需交土地增值税)
1)继承要加以区分
①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②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2)各种赠与不动产行为,都是契税征税范围,受赠方缴纳契税;

5、房屋交换
注意:房屋等价交换不交契税;

6、其他:
1)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应缴纳契税。
2)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缴纳契税。
二、税收优惠
1、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
1)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酌情减免。
3)对个人购买住房:
4)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公租房,免征契税。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6)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7)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8)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等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1)企业改制
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资产划转
①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②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

6)企业破产
①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②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7)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8)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不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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