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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忠管家 发布时间:2020-11-13 浏览:
一、什么是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态所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ABCD四级。
二、哪些人可以办理纳税信用评价?
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可以参加纳税信用评价、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事项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收入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纳税信用级别如何评价:
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C、D四级。纳税人最终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为A级,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为B级,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为C级,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为D级。
三、11月1日纳税信用管理措施又有新变化啦
两新增:1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2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对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税务机关在4月份确定评价结果时一并审核调整,并按时发布评价结果和提供纳税人复核情况的自我查询服务;
两调整:1由之前的一个评价年度变成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
2、由之前税务机关对D级的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不得评价问A级变成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贝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直接判级(严重失信行为)的D级纳税人,维持D吉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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