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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来源:忠管家 发布时间:2021-04-27 浏览:

财税〔2017〕37号文规定
【是否有效】全文有效
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9%):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举例如下:一般纳税人甲公司在2021年4月销售农产品10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不含税金额:9.1743万元;税额0.8257万元;当月同时向自产自销小规模乙公司采购农产品9万元(小规模税率:3%/1%)。问:4月甲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款应为多少?
 
计算:销项税额:0.8257 万元
          进项税额:9*9%=0.81万元
           4月甲公司应交增值税=0.8257- 0.81=0.0157

填列方式:


总结:
一般纳税人向自产自销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票或普通)均可按照买价(即:票面金额)的9%进行抵扣税额;流通环节销售的小规模则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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