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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纳税信用管理有变化

文章来源:忠管家 发布时间:2020-11-14 浏览:

       企业招投标、贷款、申请相关业务资质等,都离不开信用这张“身份证”。今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0年第15号公告,调整完善信用管理措施,并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从,优化营商环境。
一、 纳税信用管理措施新变化
两增加:
1、 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以前: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作为独立核算企业的一个部门,之前未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如今: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2、 增加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
纳税人: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两调整:
1、 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起评分规则
调整前: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价;
调整后:只要在近三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
注:该规则将从开展2020年度评价起适用,以往年度已做出的评价结果不作追溯调整。

2、 调整纳税信用D及评价保留规则
调整前: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其中,对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的措施中包括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不得评价为A级。
调整后:1、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份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份。2、对于直接班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不得评为A级。直接判级是指发生《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0号公告)第二十条所列严重失信行为被直接判为D级。

注:为支持企业及早改善纳税信息状况,对2019年度评价中已保留为D级的企业,各省税务机关应于2020年11月底前,主动调整其2019年度级别,之前年度已评出的级别不做追溯调整。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评价时直接适用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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